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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付星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星,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939号原告:张付星,男,生于1977年1月3日,汉族,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恒真,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0717-3。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男,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住中牟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广场C座12楼1211室。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男,生于1962年5月18日,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庆,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星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付星撤回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692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付星负担。退回原告张付星6904元。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