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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世强、于立云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闫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世强,于立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闫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3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世强,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上诉人(一审被告):于立云,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察哈尔大街鑫源小区商业楼*号楼。负责人:郭琳,职务:分行行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树龙,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上诉人宋世强、于立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闫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6)内253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世强、于立云以其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世强、于立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世强、于立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宋世强、于立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超审判员 锡林塔娜审判员 张 慧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