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某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韩某,刘某,段某某,王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柳林县公安局抓获后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经榆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所。,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辩护人任坚中,系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韩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6年5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经榆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5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抓获后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2015年9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经榆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绰号“魔三”,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6年6月6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经榆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卷毛”,男,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6年6月6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经榆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刘某、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0702刑初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王某甲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甲,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5月7日,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丙与吉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吉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了30辆豪泺牌汽车。截至案发前,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已有数月未按期缴纳汽车租赁等费用。2015年1月2日2时许,为索要晋中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欠汽车租赁费,段某甲(在逃)组织段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已判决)、被告人韩某、刘某、段某某、王某乙等30余人来到晋中市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段某甲、段某乙、刘某甲、刘某乙、被告人韩某、刘某、段某某、王某乙等人手持事先准备的PPV塑料管进入东某加气站,将东某加气站财务室的窗户玻璃打碎。后刘某甲、段某乙、被告人韩某、刘某、段某某、王某乙等人进入东某加气站办公室,将晋中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田根虎控制在办公室,其他人员将东某加气站工作人员赵某、韩某某、郭某某、武某某带到办公室,由刘某甲等人看守,为防止田某某等人与外界联系,刘某甲等人将其手机夺走、关机;段某甲另外安排其他人员对东某加气站门房工作人员辛某某进行看守。在将加气站工作人员控制后,段某甲联系来的司机将晋中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停放在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后院的六辆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开走,因其中一辆燃料不足,后被遗弃在路边。2015年1月7日1时许,段某甲再次联系段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阎某(已判决)、被告人韩某、王某甲等30余人来到晋中市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段某甲、段某乙、刘某甲、阎某、刘某乙、被告人韩某、王某甲等人手持事先准备的PPV塑料管进入东某加气站,将东某加气站财务室的窗户玻璃打碎。后刘某甲、刘某乙、阎某、被告人韩某、王某甲等人进入东某加气站门房,将加气站工作人员辛某某控制在门房,其他人员将赵某、冀某某、田某某带至门房,由刘某甲、韩某、王某甲等人看守;段某甲另外安排其他人员看守东某加气站工作人员郭某某、武某某,并将2人控制在加气站财务室,为防止加气站工作人员与外界联系,刘某甲等人强行将被控制人的手机夺走、关机。在将加气站工作人员控制后,段某甲安排司机将晋中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停放在晋中市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后院的十辆豪泺牌重型自卸车开走,因其中三辆燃料不足,后被遗弃在路边,并将田某某、郭某某、武某某强行带上段某甲的汽车离开东某加气站,在汽车行驶途中,田某某跳车逃离,郭某某、武某某被带至晋中市榆次区鸣谦大街峪头超限站附近时,二人被放在路边。被告人段某某、王某乙于2016年6月6日向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投案。另查明,2016年11月10日,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均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2016年5月18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7日23时许,该所民警在太原市清徐县吴村附近将被告人韩某抓获。2、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西城派出所2015年8月27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天津市静海县看守所2015年9月1日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乙015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抓获后,至2015年9月1日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3、柳林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2015年10月27日出具的抓获经过、柳林县看守所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柳林县公安局抓获后至2015年10月28日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4、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月2日凌晨2时、2015年1月7日早,约30余人持械闯入该公司东某加气站进行打砸的事实。5、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月2日早,该公司停放在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庄停车场的5辆汽车被30余名持械人员开走的事实。6、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丙身份证、总经理谢某身份证等复印件7、2015年1月2日扣车人留在现场的吉某公司通知单,上面标有5辆自卸车的车牌及车架号。2015年1月7日扣车人留在现场的吉某公司通知单,上面标有10辆自卸车的车牌及车架号。8、被扣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购车信息资料、被扣车辆欠款明细、王丙车辆信息及欠款明细、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书、王丙分期还款明细表等书证,证明王丙与吉某集团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吉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了30辆豪泺牌汽车。截至案发前,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已有数月未按期缴纳汽车租赁等费用的事实。9、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二份,证明二公司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10、五被告人常住人口身份信息,证实了五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1、证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该在东庄某加气站的宿舍睡觉,突然有4个人手持白色管子闯入,说是稽查的,该问他们要证件,他们一脚把该踹倒了,把该手机扔到地下,并问该这有几个人,然后他们4个人就看着该,大约半小时后把该带到门房和辛老头关到了一起,又过了两小时,又把该带到办公室外屋和气站的小韩以及姓郭的两口子关到了一起,派人轮流看着他们,里屋被他们占据,大概有10来个人,早晨6点30许,他们就走了。2015年1月7日1点多,该正在东某加气站员工宿舍内睡觉,突然有4名男子闯进该的宿舍,手持白色塑料管子,让该跟他们去前面门房,其中有一男子还把该的手机拿走。因为2015年1月2日的时候,这伙人就来过并且踢过该一脚,所以该没有吭气,和他们来到了门房。看到有3个人在门房内看着该和辛某某,带该来的4个人也和该一同留在门房内,对方一共7个人看着该和辛某某,又过了10分钟左右,给加气站送气的冀某某也被他们的人带到门房,然后带冀某某来的人就离开了。该们一直在门房待着,大约五点左右,晋中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田某某来到了加气站,田某某进了门房后,拿着手机正要打电话,就被看守的人抢了手机,也被控制在门房内。在被控制的过程中,那伙人从加气站后院开走了10辆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停放在加气站的货车。过了大约半个多小时,开过来1辆银灰色的尼桑越野车停在了门房门口,那伙人就叫该们出去上车,田某某先上的车,加气站的工作人员郭某某、武某某夫妻也在车里坐着,因车里已坐满了,他们就又让该和冀某某回到门房,还由刚才的7个人看着该们,然后那伙人驾车带着田某某、郭某某、武某某离开加气站。又过了大约十几分钟,加气站的总经理郭某甲、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车队工作人员小董来到现场,那伙不明身份的人员就逃跑,该从门房出来后就去了加气站后院看是否还有司机,看到已经没有人了就返回,当该回来后那伙人已经逃跑了,其中一名负责看守该们的人被郭某甲等人抓获。12、证人田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7日早上5时许,该在什贴镇东庄村家中接到郭某甲的电话,说车队出事了。该赶到某加油站,直接进了门房,一进去就被里面的七八个人围起来,该看到辛某某、冀某某、还有山东的老赵(大名不知道)在屋里被他们控制着,其中有个人说:“什么也不要管,蹲在这就行。”这时,谢某给该打电话,立即有四五个人抢走手机。过了三五分钟,麻晋川(公司老总)给该另一部手机打电话,那四五个人听到手机响,又将手机抢走,之后其中一人打电话叫来一领头男子,这个男子又打电话叫来一辆车,蒙着车牌,好像是辆银灰色的越野车,然后他们就连推带拽把该塞到这辆车上。该看到加气站财务室的郭某某夫妻都在车里坐着,对方连司机一共3个人在车里,然后司机开车往什贴方向走,走了大概200米,司机掉头准备往西走,该就跳下车来,往北面的地里跑,地里有个大沟,该就趴在沟边,看到车去了一下加气站,然后从加气站又出来3个人过来找该,找到后让该跟上他们回,该不和他们回,就撕扯起来,撕扯过程中被他们其中一人用棒子打了该左腿膝盖一下,该就从大沟的坡出溜下去了,他们没有追该。约6点多,该又联系麻晋川,后才从家里又去了加气站看到对方的人已经全走了,财务室的窗户玻璃被砸了,门房的门子也被踹坏了,锁子掉在地上。对方控制加气站的人后,公司停在加气站的前四后八打车开走10辆,半路上3辆没气了,被他们遗弃了,该们又开回了公司。田某某辨认出阎某是2015年1月7日在东某加气站实施拘禁行为的人。13、证人郭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该在什贴某加气站值班,该与妻子武某某在财务室听到外面有不少人来了的声音。因为这个月2号的时候加气站就来过一群人,打砸了加气站的设施,把该们控制起来,强行开走停在加气站的几辆大车,所以该就赶紧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刚打了十几秒钟,财务室的窗户玻璃就被打破,外面好多人叫着:“开门,开门”有人还拿着手电筒朝里面照,该就赶紧挂了电话,给他们开了门,开门后冲进来五六名男子,有的手里拿着改锥,有的什么也没拿,没人拿镐棒之类的东西,他们不让该动,然后让该把手机交出来,把里面的卡卸下,然后又强行要该妻子的手机,后把手机掉在地上也摔坏了。然后他们一直这个财务室守着。直到大概5点多,进来一名男子,说要把他们拉走,然后四五名男子一起把该和妻子推上一辆好像是银灰色的越野车,车牌号没有看见,该看到他们还把一个姓田的老头(好像是车队的队长)也往这辆车上推,都推上车后,司机开车就往寿阳的方向走,走了大概200米,司机发现走错了就掉头,正掉头时,姓田的老头一下就跳下车去跑了,司机也没有下车追,直接开车拉上该和妻子就往西行驶,路上司机打电话说有个人跳车跑了,然后继续开车,路上该妻子由于心脏不好,一直呻吟。后他们把该二人拉到快到乌金山镇流村加油站停下,让该夫妇下车,该二人就下车步行回了加气站。看到那伙人已经离开了。这些人把停在加气站的前四后八大车开走了大概10辆。他们第一次来的时候是2015年1月2日,临走时留下一张单据,该没有仔细看,大概是车队欠着吉某公司欠款的单据。郭某某辨认出刘某甲是2015年1月2日对该实施拘禁行为的人,阎某是2015年1月7日对该实施拘禁行为的人,段某乙是两次参与拘禁行为并在出出进进的人。14、证人韩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日凌晨2时左右,有30多个人手持棍棒闯进公司加气站,先闯进该住的家内,其中一男子将该的手机关了,问该加气站几个人,该说就该一个,他们就出去找,后就听到敲碎玻璃的声音,有一男子问该能不能给后院的车加气给现金,该拒绝后有3个人用棍子指着该,该就说加吧。赵某给加的气,422元,那些人开走后院的6辆前四后八车后,给了该加气的钱,6辆车被开走后过了有2个小时那些人才离开。韩某某辨认出段某乙是2015年1月2日来到东某加气站并指挥其他人对被害人非法拘禁的人。15、证人张某(吉某集团法制办主任)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6日,因为王丙欠公司租赁费所以收回了12辆自卸车,公司主张法院起诉,进行财产保全,不主张私自扣车收车。怕引起不必要的矛盾,更没有委托过公司以外的人扣车、收车。2015年1月2日扣车时,扣车人留下的《吉某集团公司通知单》,这种通知单公司曾经用过,现在已经好几年不用这种通知单了。16、证人王某乙(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会计)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欠中通汽车公司款,对方公司多次给谢某总经理打电话或来单位催要过。17、证人尚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在吉某集团聊城分公司负责催款,不知道谁去扣的车。18、证人朱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系吉某集团汽车管理委员会主任,2015年1月2日、2015年1月7日的2次扣车事件均是该联系人去扣的。因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拖欠租赁费,该通过GPS定位看到车的位置,在2014年12月30日左右联系了老段(段某甲),与老段口头约定扣车由他负责,但不能违法,不能打人,出了事情由老段负责,与公司无关。扣回车的话,每辆车给15000元左右。老段扣车后打电话告知该,该通过公司网址可以查到车已被扣回,停放在井陉分公司停车场了。两次共扣了12辆自卸货车,该将费用转账给了段某甲。19、证人段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系被告人段某某之兄,2016年6月6日陪同被告人段某某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投案。20、证人王某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系被告人王某乙的表哥,2016年6月6日陪同被告人段某某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投案。21、被害人辛某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该在某气站门房听到门外有人敲门,并称是公安局的,该拒绝后门被踹开,进来3人手持白色棍子,把该手机关机并阻止该离开。过了约2小时,灌气的山东老赵(大名不知道)也被带了进来,并告诉该被人打了,手机也摔了,大约6点多,他们离开该才从门房出来。期间该从窗户缝里看见,外头有一群手持白色棍子的人在院子里,不知道在干什么。2015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该正在某天然气门房睡觉,突然听见嘭的一声被惊醒,看见有七八个人手持镐把把门房的门砸烂了,其中有人说不让该穿衣服,不叫该动,再动就拿刀捅该,还将该的手机拿走并说有枪。大约过了1小时左右,他们将公司负责加气的赵师傅,还有公司负责运气的司机冀某某带到门房,就这样在门房控制3个人一直持续到早上6时许。22、被害人冀某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7日凌晨1时40许,该在榆次什贴东庄村边的加气站的宿舍休息,听到院子里有打碎玻璃和狗叫的声音,接着有两名年轻人闯入宿舍,一个手持塑料管的年轻人说:不要乱动,老实点,并要求该交出手机。该说手机在桌子上,那名男子拿起来看了一下就又放回桌子上,并把该往看门的那个家带。途中,那名男子用塑料管向该后腰上捅了一下,让该快点走,该闪了一下,另一名男子以为要反抗,就用塑料管打了该的右臂一下。后把该带到看门的那个家里。该、看门人、赵某被他们控制着。约5时许,车队的田队长边打电话边走进那个家里,那几个年轻人就把田队长按到凳子上,并抢了他的手机。该听到有几个十轮卡车开出了停车场。进来一个戴黑口罩的中年男子说:情况不对,赶快把他们转移,就把该们4人带到院子里。有人开出来一辆银灰色尼桑越野车,把田队长、做饭的夫妻俩拉上车,往什贴方向开走了。该听到戴黑口罩的男子在打电话联系另一辆车,感觉没联系上,就把该们带回门房。又过了几分钟,那名戴黑口罩的男子说:外面有情况。接着有人说:有警察来了,那些人就一起往外面跑,该们三人就跟着出来了。看到那些人在门口围着撕扯郭某甲,不知谁喊了一声:警察来了,快跑。那些人就跑散了,其中一个被郭某甲反手抓住,该们3个人就一起上去将那名年轻人抓住。冀某某辨认出阎某是2015年1月7日到东某加气站实施拘禁行为的人。23、被害人武某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该和丈夫郭某某在财务室睡觉,突然听到砸玻璃的声音,后从窗户跳进几个人,手里拿着白色的管子,把该们二人的手机抢去,其中一人说,加气站的院子里停的大车欠钱了。该说这是加气站的车跟该们不是一回事。他们不理该,不让该们动。约凌晨3点,那几个人把该们带去值班室和韩某某关到了一起,之后又把赵某带了过来。该在值班室的监控里看到有人把停在院子里的大车开走了,早晨6点左右他们把手机还给该们话也没说就走了。2015年1月7日凌晨1点多,该和丈夫郭某某正在东某加气站财务室休息,突然听到玻璃打碎的声音,该丈夫刚拨出110还没有说话,就有人拿手电照人进来,在窗外喊开门,郭某某赶紧开了门,从外面进来五六个30岁左右的男子,他们进来后要手机,从该们手中将手机抢走,并将手机电池、卡都拆了下来放在桌子上,然后他们就让该二人在家里坐着,这五六个人轮流看守,不让该们四处活动,上厕所对方都有两个人跟着。到了5点左右,看守的人把该们戴上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后有人从加气站大门西侧门房方向,将某车队的田某某带上车,就开车离开了加气站。途中田某某从车上跳了下来,汽车过来晋中北高速口又往西走了一段路,该当时很难受,对方就把该们放在路边,又开车往西逃跑了。对方走后,该和丈夫走回了加气站。对方是为了将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停放在加气站院内的前四后八自卸货车开走。24、被害单位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日凌晨2点左右,有30余名不明身份的男子进入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将公司停放在加气站院内的五辆前四后八自卸货车开走,并非法拘禁加气站的工作人员;2015年1月7日凌晨1点左右,又有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东某加气站,将公司停放在加气站院内的五辆前四后八自卸货车开走,非法拘禁加气站的工作人员,并将加气站的4个杜瓦罐拉走。两次该都不在现场。2015年1月9日,该联系吉某公司山东聊城分公司经理刘金方,他告诉该说车现在在河北井陉分公司停放着;2015年1月20日的时候,聊城分公司经理打电话让该去河北井陉分公司找一个姓何的负责人,解决此事。公司买车是从山东中通公司买的,当时中通公司联系的吉某公司,公司通过吉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车,并与吉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后来,催缴车款都是由吉某公司聊城分公司负责。25、被害单位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甲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5年1月7日早上5时20分左右,该给什贴镇东某加气站的值班人员赵某、冀某某、郭某某、辛某某等人打电话,结果全部是关机,一个也打不通,该就知道肯定出事了。赶紧让该老婆开车,拉上该往什贴镇东庄村走。在路上,该就打电话报了警。随后又给领导打了电话。大概5点40多分的时候,该到了加气站门口,看到门口两侧分别站着两个陌生男子,手里拿着木棍,看到该停下车,他们就朝该围过来,其中一人问干什么的,该反问他们是干什么的,问他们的头是谁。此时从门卫室出来七、八个青年男子,其中一名可能是领头的,问该是干什么的,并用拳头打了该一下,该刚伸手就被另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已经被扭送公安机关)用木棍打到该手背上,然后该就去抓这个男子,他就跑,该看到他们一伙人都在逃跑,该就追这个用木棍打该的男子,追到快到协和搅拌站的时候,该一下将他扑倒并控制,他们的其他人全跑了,该就把他扭到加气站门房,随后派出所民警就过来了。26、同案犯刘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1日晚,该与刘某乙在村里遇见了段某乙,段某乙和刘某乙说晚上和他一起去扣车,并且让刘某乙再找几个人,后该与刘某乙一起去了段某某家,看到段某某、韩某、王某乙、胡某某、刘某等人在打麻将,刘某乙就和他们说了此事,等了一会,段某乙来到了段某某家中,该们便一同打了一辆出租车,来到段某甲位于清徐县陈庄的家中,看到当时屋内有20个人左右,然后该就出来了在出租车里面等着,段某甲等人在屋内商量,大概10分钟左右,段某甲等人从屋内出来,该们30余人分别坐上段某甲等人得汽车就往榆次方向走,在路上的时候,段某乙对该们说今晚要求扣车,该们只负责控制人、不要动手,该当时还问段某乙去哪里,他只说在附近。2015年1月2日凌晨2点左右,该们来到榆次区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该,刘某乙、段某某、韩某、王某乙、胡某某、刘某进了站长办公室控制站长;其他人有人拿事先准备的ppv管将加气站财务室的玻璃打碎,进入财务室将财务室内的夫妻二人控制,并将那对夫妻带到了站长办公室。他们被带到站长办公室后,为了防止他们和外界联系,将他们的手机强行关机,手机归该保管;还有一部分人进入门房控制了门房的大爷;之后段某乙等人带过来一个中年男子,将他留在站长办公室由该们控制。控制了人之后,段某甲叫来人将停放在加气站的前四后八自卸货车的车门撬开,并且由电工郝云鹏将车发动,最后由段某甲找的司机将车开走,当时开走了6辆,该听说开往石家庄方向。大约6点,所有人一同离开了加气站。离开的时候,该把手机分别还给他们。2015年1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刘某乙打电话联系该,在他车上给了该600元钱,说是1月2日凌晨雇佣该的好处费。2015年1月6日晚21时许,刘某乙再次联系该和他们一起去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扣车,并承诺给该钱。后该、段某乙、刘某乙、韩某、阎某、王某甲等人再次来到段某甲位于清徐陈庄的家中,30余人还是乘坐段某甲提供的汽车前往东某加气站。2015年1月7日0时许,来到加气站后,该、刘某乙、韩某、阎某、王某甲去的是门房,控制门房的大爷;和该们一起去的其他人控制了两名加气站的工作人员,并且把他们也带到了门房,回来后该看到他们的手机放在一旁,并已关机。控制人后,段某甲带来的人撬开大车的车门,由电工郝云鹏将车发动,最后由段某甲找的司机开走,这次他们开走4辆前四后八,也是从高速开往石家庄。车开走后,刘某乙和另外两个人从院子里又带回来一名男子。之后该在门房里睡着了,醒来看到段某甲带的人从门房带走一名男子,那对夫妻也被段某甲的人带出来,然后这三个人被带上了那辆车身颜色上蓝下白的现代越野车上离开了加气站,他们离开没多长时间,该看到加气站的人堵在门口,并且报了警,该们就开始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加气站的工作人员抓住了。27、同案犯阎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6日晚22时许,该村村民韩某给该打通电话,电话那头段某乙对该说,让该和他们去榆次往回开两辆车,事情完了后给该钱。22时30分许,段某乙等人驾驶一辆白色五菱之光来到了约定好见面的清徐二中。该上车后,看到车上有7个人,分别是段某乙、韩某、刘某甲、“面汤”、刘某乙、司机、还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后司机开车去了清徐县陈庄村边,段某乙让该们在车上等着,约十几分钟后段某乙回来,当时还有好多人和他一起。因为车上的人比较多,刘某乙就上了另外一辆银灰色的现代轿车,当时除了面包车、刘某乙上的现代车,还有一辆黑色的本田越野车,3辆车一起往榆次方向走。在去榆次的路上段某乙说:“里面人不多,你们把人控制了就行了。”2015年1月7日1点左右,该们来到晋中市什贴的一个加气站,另外两辆车上的人先下了车,下车的时候,该看见有的人手中拿着长约一米的塑料管,之后,段某乙、韩某、刘某甲、“面汤”也跟着下了车,他们下车之后就进了加气站的院子,该在车上等着开这辆汽车,等了十几分钟后,过来一辆福田厢式货车,这时该们这辆车的司机也让该和那个30多岁的男子下车,后段某乙就招呼该们进院子,对该说可能司机不够,让该开停在院子里的大车。该、段某乙和那名30多岁的男子一同进了加气站的后院,看到加气站大门左侧的地上有碎玻璃,大门左侧的房间内有四五个人,院子里停放着十几辆前四后八的自卸货车,有的已经被发动了,院子里面还有七八个人,有电工在发动车,有人在给货车加气,段某乙和另外一个男子核对货车大架号,该在一旁等着,等了大约半个小时,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招呼该上了一辆已经发动的大车,对该说这辆车的气不够了,福田车带来的气也不够了,让该往寿阳方向开,开到寿阳的加油站(加气站)有人管。该于是开上车离开加气站,往寿阳方向走,离开加气站六七公里后就坏在了路边,该就在车里面等着,期间该看到有两辆加气站停着的货车超过了该,那辆福田车也超过了该,大概三四点,那辆带该们来的五菱面包车过来了,该告诉他们没气了,然后他们拉着该回了清徐。2015年1月7日上午的时候,该到清徐县六合村官员小区段见斌的办公室找段某乙结算开车的钱,段某乙先让该给刘某甲打电话,当时刘某甲的电话关机,段某乙说刘某甲可能被抓了,还告诉该晚上开走十几辆车,路上还坏了四辆,让该先回家等着,他去找段某甲,该想起来在榆次区什贴那个加气站的时候,段某甲在那辆本田越野车内坐着,这才知道段某甲找的段某乙。28、同案犯段某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1日下午,段某甲给该打电话,叫该晚上去开几辆车,并让该联系几个大车司机,该让他自己联系。当晚23时许,段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晋A尾数是363的本田歌诗图轿车去接上该,上车后看到车上还有三个人,该认识其中一个是他们村的,叫“东某某”(大名不知),其他人都不认识,车到了清源镇陈庄村段少勇的租房中,村里的刘某乙、韩某、胡某某(二毛)、刘某甲(二鬼)、段某某(魔三)、王某乙(卷毛)、刘某(维儿)都在,其他人都不认识,一共有20多个人,段某甲就告“东某某”让他们先开车走,然后他们就分开乘坐三辆车先走了。过了约20分钟,段某甲才开上那辆本田车拉上该、东某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出发。约凌晨一点多,去了榆次那个加气站附近后,该看到三辆车在附近等着,去后段某甲安排东某某和其他人先进去,东某某就带着十几个小后生,拿着类似PVC的管某先进了加气站,进去后怎么控制人、吓唬人该没看到,过了大概三五分钟,段某甲下车换开陆风车,把该和另外两名司机送到大车跟前,让该们等着,发动着一辆就开走一辆,一直过了两个多小时,才开走5辆前四后八车。该没开上车,凌晨4点多,段某甲才把剩下的人拉走。2015年1月6日晚,段某甲又给该打电话,说还是开车去,并说他都联系好了。当晚23时许,让“兔儿”开一辆五菱宏光车去接该,该上车后看到刘某乙、韩某、刘某甲等人都在,然后“兔儿”就开车走,快到陈庄的时候。和一辆出租车撞了,该们就下车步行去了段某甲的出租屋,“兔儿”留在原地处理事故。当时在段某甲家里的人也有20多人,然后段某甲就组织大家分开坐车走,该们一共四辆车去的榆次东某加气站,和上次去的车一样。去了以后,还是东某某领着十几个小后生先进去加气站,该在外面等了大概三五分钟,就直接走到大车跟前,等的大车发动着后,该驾驶第二或第三辆车就出发往寿阳方向走,走了大概五里地左右,大车就没气了,该就给段某甲打电话,他让该在车上等。大概一个小时后,段某甲的一个朋友(该不认识)开着北京现代车过来拉上该,说赶紧走,后去了寿阳,之后绕路回了清徐。29、同案犯刘某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初的一天,同村村民段某乙给该打电话说段某甲要去榆次扣车,让该一起去,如果车有问题让该处理,并答应给该500元的好处。当晚22时许,该驾车到了该村官员小区门口,看到段某乙、刘某甲、韩某、等人在小区门口等,之后该与段某乙到陈庄找到段某甲,乘段某甲安排的车到了榆次。凌晨1时许,到了榆次一个加气站。五六辆车离开后因有人打电话说有一辆车坏在路上,该也离开了加气站。那辆坏在路上的车没有修好,后该坐车回到了清徐。去扣车是段某甲组织的,六合村的人都是段某乙给联系的,刘某甲是该联系的。段某乙告诉该说因欠了卖方的租赁费,公司雇人去扣车。过了几天的一个下午,段某乙再次给该打电话叫该去榆次扣车。因该与刘某甲、阎某在一起,便叫上了他们。当晚22时许,大家再次在官员小区门口集合,当时有段某乙、刘某甲、韩某、阎某、“面汤”,还是乘坐段某甲准备的车往榆次走。到达加气站后该与刘某甲、阎某等人进了门房,看守一个大爷。半小时后该到大门外放风,看到有四五辆货车离开。大约5点左右,该看到一辆商务车上下来3个人,该喊了一声有人来了就跑了。后看到其他人也跑了。30、同案犯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该辨认出阎某、韩某、刘某乙、段某某、王某甲、段某乙、王某乙、段某甲、刘某是与该共同参与到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扣押车辆的犯罪嫌疑人。31、同案犯阎某的辨认笔录,该辨认出段某甲、段某乙、刘某乙、“面汤”(王某甲)是与该共同参与到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扣押车辆的犯罪嫌疑人。32、现场照片及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证明2015年1月2日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东某加气站案发现场情况。33、同案犯阎某通话记录。34、被告人韩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底,2015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中午段某乙给该打电话,让该晚上和他去开车。当晚,段某乙接上该,车上有刘某乙、二鬼等人,晚上到了榆次的一个厂子,该在院子里等了一会儿,后来坐一辆货车的副驾驶上离开了现场。后来司机将车开到河北停放在一个院子里,该与司机坐大巴返回。去榆次开车是段某甲组织的,该认识的人段某乙、刘某乙、二鬼、魔三,具体来了多少人不清楚,现场有人指挥。过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段某乙再次叫该去了之前去的榆次那个厂子,组织者还是段某甲,第二次来的人有段某乙、刘某乙、二鬼。该到门房告他们不要打人时,看到门房的窗户玻璃碎了,该负责跟车。这次该还是坐一辆出来的货车的副驾驶座,走到途中车坏了,该后来和司机坐另一辆车回了清徐。来榆次扣车的原因该之前不知道,事后听说车主欠公司的钱,具体情况不清楚。35、被告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1日晚,该与刘某乙、王某丁(绰号卷毛)、段某某在清源镇一起吃饭时,刘某乙接到段某乙电话后对该等人说晚上去榆次扣车,并安排该开车,王某丁、段某某看守工作人员。饭后回到六合村村口,段某乙等着,一起乘车到了陈庄段某甲的住处。途中段建斌告诉该们晚上去榆次扣车,安排该与刘某乙开车,刘某甲、段某某、王某丁、韩某看人。到段某甲住处后,段某甲的手下人将大家的联系方式写在一张纸上,并安排了其他人看人、发动车,安排好后30人左右坐车往榆次走。约1月2日凌晨0时,到了榆次什贴一个加气站。看人的人先下车,后来该们这些司机也下车,该看到加气站东边房间玻璃被砸碎,该到了加气站后院看到停放着十几辆自卸车,一名加气站工作人员被控制,病人那名工作人员给发动着的车加气。该记得共发动了三四辆车。后该进了门口看守工作人员的房间内,看到三四名加气站工作人员被看守,手机被放在桌上关机。五六点钟段某乙叫大家走,该就坐车离开了。36、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段某乙给该打电话叫该出去给一个公司开车,说停车场的人由段某甲的人控制,给该工资,该就答应了。后段某甲开车接上该,车上还有刘某乙、韩某、刘某甲、阎某,之后往陈庄方向走,段某乙在途中安排不要打人,不要让被控制的人打电话,听段某甲的人的安排。到陈某段某甲的人安排该们乘车王榆次方向走,后到达了一个加气站。段某甲的人先进去控制加气站的人,几分钟后安排该们进去。该看到大门西侧的玻璃被砸烂,后刘某乙、刘某甲、韩某、阎某进了门房,该和段某乙来到后院。当时发动了两辆车,其他车都没气,该就来到门房,看到看门老汉被看守,一会儿看到一辆箱车进来给货车加气。加气车的气加完后其他车无法加气开不走,就有人安排该们离开加气站,该就又回到门房。约1小时左右,加气站的老板过来,该就韩某跑了,后坐一辆出租车回了清徐。37、被告人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该接到段某乙的电话,叫该晚上去榆次开车,将车开到河北,该就答应了。晚22时许,段某乙叫该去六合村官员小区门口,该就与刘某乙、刘某甲、王某乙、刘某、胡某2一起到小区门口坐车,后到达清源镇陈庄村村口由段某乙安排坐其他车辆王榆次方向走。途中段某乙告诉大家去了现场跟着他就行,具体他再安排。约凌晨1时到了榆次,现场看到同行有三四辆车,20余人。该等人乘车到达加气站,车辆是段某甲事先准备好的,段某乙联系时告诉该是开车的,刘某也是开车的,其他人是负责看人的。去后因当天司机比较多,发动了的车少,该村里去的人就一直在房间看守加气站工作人员。该去时带着镐棒。该所在房间一共看守着4个人,后又有2男1女被带到这个房间。该看到大门左侧房间的玻璃被打碎,具体谁打碎的不知道。在房间待着的2个多小时期间段某乙跟一个年轻男子说是公司安排该们来扣车的,该看到开走了2辆红色自卸车。后段某乙叫上该离开。38、被告人王某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1日晚五六时许,该、刘某乙、刘某甲、韩某、段某某、刘某、胡某2在段某某家中打麻将,段某乙来对刘某乙说晚上要去榆次帮段某甲收车,让刘某乙帮忙找人。段某乙走后刘某乙就说让该们一起去挣点工资。晚上22时许,段某乙联系刘某乙,刘某乙就叫上大家,和段某乙一起乘车去了段某甲在陈庄的一间门面房。约23时许,六七辆车约30多人就往榆次走。约凌晨1时到了榆次一个加气站,段某甲的人先进去,其中有人持白色PVC管。段某乙说让该们进去先帮忙看人,如司机不够就帮忙看车。几分钟后段某甲让该等赶紧进去,该进了院里看见左侧第一个家玻璃被打碎,后该进了左侧一间办公室,外屋一年轻男子已被段某甲的人控制,该等进去后他们让该等看着人就离开了。后段某乙把那名男子手机拿过来,卸掉电话卡,半小时后又有一男一女被带到这个家,后一中年男子也被带进来。到凌晨5点左右,段某乙叫上该们离开,走时给了那名年轻男子一张收车单,并赔偿了几百元。该捅伤扣走了六七辆自卸车。39、晋中市榆次区宏方数码产品经销部出具的收据及销售明细表,证明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更换摄像头的费用为1380元。40、晋中天宇建材门窗厂出具的收据及销售明细表,证明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更换门窗的费用为3500元。原审认为,被告人韩某、刘某、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在参与段某甲等组织的扣押吉某集团融资租赁车辆行为过程中,非法拘禁被害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段某某、王某乙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案犯段某乙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刘某、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刘某、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在原审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甲已取得被害单位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五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本案中五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造成的门窗及摄像头的损失,五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1、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3、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4、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5、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6、被告人韩某、刘某、段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门窗损失等费用共计四千八百八十元。与已判决同案犯刘某甲、段某乙、阎某、刘某乙承担连带责任;7、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晋中某节能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8、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其量刑畸重,其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二审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一致。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与原审一致,且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韩某、刘某、段某某、王某乙及上诉人王某甲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和辩护人所提“原审对王某甲量刑畸重,请求二审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审根据其的犯罪情节、作用、被害单位对其予以谅解的情形,结合同案犯的量刑而作出的刑罚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上诉人王某甲和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志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瑜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