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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军利与杨亚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利,杨亚强,朱军利,杨亚强,朱军利,杨亚强,朱军利,杨亚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704号原告:朱军利,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亚强,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朱军利诉被告杨亚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军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亚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3日,薛冬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由被告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担保责任。被告杨亚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朱军利()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期限二个月借款人:薛冬花410826197409010024担保人:杨亚强2017年1月23日”,证明薛冬花借原告朱军利20000元,被告杨亚强担保的事实。被告杨亚强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杨亚强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起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被告杨亚强作为担保人为薛冬花借原告朱军利款担保,并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双方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杨亚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亚强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借款2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军利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杨亚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