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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雷敏与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敏,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2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仪容,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章。上诉人雷敏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敏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长征物业公司赔偿陕X×××××号车辆的损失10000元;3、判令长征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停放在50号车位的陕X×××××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左后车门被严重划伤。长征物业公司收取相关费用但并未提供服务,一审判决前其未对车辆进行维修系因保存证据原貌,现其已将车辆维修。长征物业公司辩称,其对雷敏不具有车辆保管义务,双方无车辆保管协议,双方之间的物业协议并未约定保管雷敏车辆的义务,雷敏无权向被其主张车俩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车辆损失与其有直接关系。雷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长征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由长征物业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8日,雷敏与西安长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XXXX项目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雷敏购买长征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XXX项目XXXX地下1层50号平层停车位使用权。协议签订后,雷敏支付车位款19万元购置该车位,并用于停车使用。2016年5月7日,雷敏发现其停放的车辆前挡风玻璃被砸,车身也损坏,随后通知长征物业公司郝洪章经理,郝洪章经理进行报警,但因该处无摄像头,未能找到实际侵权人。一审庭审中,雷敏对于其主张的损失赔偿额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未申请鉴定,长征物业公司对于雷敏主张的数额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长征物业公司系管理雷敏所购房屋小区的物业公司,雷敏、长征物业公司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雷敏向长征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长征物业公司向雷敏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长征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增加必要设施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雷敏车辆在地下停车场停放时受损,因长征物业公司在该处没有安装摄像头,造成实际侵权人无法查实,应当认定长征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保障雷敏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因雷敏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损失具体数额,故对雷敏主张的数额无法确定,对于雷敏要求长征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雷敏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审理中,雷敏提交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修车花费8900元。一审法院认定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长征物业公司向雷敏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涉案车辆受损,长征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方,在该车辆停放处未安装摄像设备,且涉案车辆损害发生后亦未能提供实际侵权人相关信息,致权利人向实际侵权人追责受阻,故长征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时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对造成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审理中,因雷敏未能证明涉案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二审审理中,雷敏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维修花费8900元,结合本案事实及实际情况,本院认为长征物业公司承担涉案车辆损失的30%为宜,即长征物业公司向雷敏赔偿损失2670元(8900元×30%)。综上所述,雷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二、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雷敏车辆损失2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雷敏已预交,由雷敏负担37元,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雷敏已预交,由雷敏负担37元,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尖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