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树军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树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树军,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汉中市人,住汉中市汉台区,农民。2017年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树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白树军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琼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白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白树军因被害人王某某之前骗其到河南三门峡做传销致自己经济受损一事怀恨在心,遂决定以办理陕西信合“家乐卡”为由诈骗王某某进行报复。后被告人白树军对王某某谎称自己在汉中市人力资源局有熟人,其妻子已在汉中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了失业再就业证,并用此证在陕西信合申办了“家乐卡”,凭此卡向银行无息贷款90000元做了生意。王某某对办理“家乐卡”无息高额贷款一事深感兴趣,让白树军帮忙办理。被告人白树军谎称可以通过汉中市人力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杨某(系虚构)帮其办理失业再就业证等相关手续从而办理“家乐卡”,但要求王某某支付相关费用,王某某信以为真。此后,被告人白树军通过一部具有声音转化功能的手机冒充自己杜撰的杨某,先后以办证要交纳手续费、工本费、托人办事的好处费为由陆续向王某某索要资金17000余元,王某某通过交付现金、银行卡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这些钱支付给白树军。期间,被告人白树军又将自己的QQ号提供给王某某,谎称是自己找的帮忙办证的汉中市人力资源局王局长的QQ号,并使用此QQ号冒充王局长与王某某联系,骗取王某某信任后以办证需要打点为由要求王某某打钱,后王某某通过朋友的QQ号发送共4300元的QQ红包。数月后,王某某因未拿到证件开始催促被告人白树军,被告人白树军假称杨某病危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王某某联系杨某的电话时,被告人白树军再次使用手机声音转化功能将自己的声音变换为女声,杜撰自己是杨某的妻子李某,称杨某病危无法办理证件。几日后,被告人白树军又使用手机声音转化功能,冒充李某身份联系王某某,编造可以找王局长办理保留王某某办证名额的理由,欺骗王某某又交3300元。2016年12月王某某发觉上当,便要求被告人白树军将费用全部退还,白树军拒不退还所骗取的24867元,诈骗所得均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8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白树军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受案登记表;2、涉案银行卡二张、T.Gstar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手机卡一张;3、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详单、汇款凭证;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5、辨认笔录及照片;6、抓获经过;7、被害人王某某陈述;8、证人刘某、黄某某证言;9、户籍证明;10、被告人白树军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48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树军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树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T.Gstar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手机卡一张、邮政储蓄卡(卡号6217997900028762912)、邮政银行储蓄卡(卡号6221507990002898704)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白树军退赔被害人248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审判员 李洪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