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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年某与赤峰建隆土石方有限公司、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某,赤峰建隆土石方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550号原告:年某,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建隆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被告:张某,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年某与被告赤峰建隆土石方有限公司、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