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古钧台居委会与蔡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古钧台居委会,蔡胜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94号原告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古钧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高松波,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胜利,男,生于1954年11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古钧台居委会诉被告蔡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禹州市古钧台居委会村二组向本院提供古钧台党支部、办事处关于第二居民组问题的解决意见,称被告蔡胜利承包的禹州市古钧瓷厂系其二组所有,瓷厂占用土地系二组集体土地。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因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古钧台居委会与禹州市古钧台居委会村二组对该标的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故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古钧台居委会现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禹州市古钧台街道办事处古钧台居委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炳奎审 判 员  孟金虎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