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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辛梦玉与刘宝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梦玉,刘宝山,天津启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494号原告:辛梦玉,女,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水利部海委海河下游管理局海河防潮闸管理处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宝山,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启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与宏达街交口方林泰达园底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梦玉诉被告刘宝山及第三人天津启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梦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梦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由原告辛梦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