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兆行与王西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行,王西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192号原告:王兆行,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西利,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王兆行与被告王西利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兆行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