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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兆行与王西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行,王西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192号原告:王兆行,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西利,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王兆行与被告王西利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兆行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