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顺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顺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00号罪犯郑顺宾,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0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顺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顺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郑顺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顺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一月至二O一七年一月累计获考核分3416分,获得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顺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郑顺宾属于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顺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