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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文与桦甸市永吉街道办事处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桦甸市永吉街道办事处,桦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908号原告:李文,男,1957年1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长礼,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桦甸市永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白世杰,主任。被告:桦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全,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明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强,科长(特别授权)。原告李文与被告桦甸市永吉街道办事处、桦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诉讼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桦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撤回对被告桦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