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朱金明与郑映海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81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映海,朱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映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芳,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明,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锦强,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德,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71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映海上诉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功的,双方同意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被上诉人朱金明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该协议管辖依法有效,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