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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忠斌与周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斌,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斌,男,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正,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忠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黑0103执897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7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360号。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000元,承担执行费17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897号、(2017)黑0103执恢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