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与张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896号原告: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涛,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张雷,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现住该村。原告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秀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8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加工皮草,共计欠原告加工费87695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要求被告支付皮草加工费876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张雷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8月26日,被告张雷在原告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处加工皮草。原被告签订了印染订单五张,内容有客户姓名、订单号、日期、品名、加工要求、数量等,并有被告张雷签字。后被告给付原告皮草加工费20000元,下欠皮草加工费67695元未付。2017年3月1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皮草加工款676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印染订单、出库单、加工款对账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皮草,被告拖欠原告皮草加工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当清偿。原告提交证据印染订单、出库单、加工款对账单,证明了被告为原告拖欠皮草加工款的事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皮草加工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嘉祥皮草有限公司皮草加工款67695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负担246元,被告张雷负担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