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李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96-98-100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杰,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宗贤,女,汉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住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