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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志与被执行人周友英、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周友英,张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周友英,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被执行人:张玉明,,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执行人周友英、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款利息36000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执行费269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友英名下所有的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