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志与被执行人周友英、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周友英,张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周友英,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被执行人:张玉明,,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执行人周友英、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款利息36000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执行费269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友英名下所有的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