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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明秀、董德俊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秀,董德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明秀,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王华(实习),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德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明秀与上诉人董德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20日,上诉人李明秀和上诉人董德俊,均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秀、董德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秀、董德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上诉人李明秀负担1330元,上诉人董德俊负担399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刘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