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18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436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已经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436元,并支付了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