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任文伟诉廖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文伟,廖金凤,钱耀华,尤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文伟,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金凤,女,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审被告:钱耀华,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尤国卿,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任文伟因与被上诉人廖金凤、原审被告钱耀华、尤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文伟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文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