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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法定代表人周开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做所地浚县善堂镇东善堂村。法定代表人杨战胜,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设备款543850元。二、反诉被告东莞市誉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河南新亚钢琴有限公司违约金90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军执行员  朱绍新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