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元春与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春,王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刘元春,女,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隋吉宾(系申请执行人的丈夫),男,1948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国利,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大连保税区。申请执行人刘元春与被执行人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