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沙,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第二工业园第四栋。法定代表人孙乾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