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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雪桃与汪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桃,汪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980号原告吴雪桃,女,汉族,1991年8月11日生,住潢川县。被告汪少霞,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桃与被告汪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桃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对汪少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桃撤回对被告汪少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雪桃负担。审判员  胡继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光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