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10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超、韩芙莉与刘华志、孙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韩芙莉,刘华志,孙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10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超,男,生于1963年5月2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韩芙莉,女,生于1963年1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华志,男,生于1969年3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孙华英,女,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158号张超、韩芙莉与刘华志、孙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华志、孙华英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华志、孙华英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查封房产均为他人设定了抵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