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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松与张新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张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59号申请人:张松,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张新文,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人张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新文价值4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张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松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新文价值45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张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