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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1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艾发清与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发清,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1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艾发清,司机。被执行人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995347-2,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艾发清与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7394110182100009873账户存款329487.93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漳县隆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7394110182100009873账户存款329487.9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