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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罗勤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罗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岗上镇安仁村。组织机构代码:55089006-0。法定代表人:涂整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勤生,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南向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勤生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1000元,案件受理费1575元,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状况表,向被执行人罗勤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勤生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勤生在房产、车辆、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银行有存款合计17697.69元,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由于被执行人罗勤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向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 林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