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卓成与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卓成,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224号原告:林卓成,男。被告:夏兵,男。原告林卓成与被告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卓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卓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款36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向原告借款,尚欠36000元未还。经追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的事实,并承诺于2017年3月10日还款,但被告到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夏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林卓成人民币现金叁万陆仟元正。欠款人:夏兵2017.2.20号。定于2017.3.10号前还清。”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欠条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并根据上述证据,对原告起诉主张的被告拖欠原告款项36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林卓成的借款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卓成偿还借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夏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