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罗胜、阮培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胜,阮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罗胜,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阮培东,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罗胜与被执行人阮培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阮培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胜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培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阮培东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记录信息。被执行人阮培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刘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