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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飞平与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平,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25民初1354号原告:林飞平,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华,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轻工新城南区轻纺园。法定代表人:黄地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林飞平与被告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971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员工,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11月,被告欠原告工资971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4月29日前支付给原告林飞平工资9717元。二、原告林飞平自愿放弃对被告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福建省宏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