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与被告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严某,男。被执行人:龙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龙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菊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