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7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某1与刘某1、刘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刘某1,刘某2,韩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944号之一原告:潘某1,女,200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理人:潘某2,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伟,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男,2006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刘某2,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韩凤英,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与被告刘某1、刘某2、韩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潘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某1、刘某2、韩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潘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某1、刘某2、韩凤英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潘某1已预交),由潘某1负担。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