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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顺国与驻马店万顺源名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顺国,驻马店万顺源名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顺国,驻马店万顺源名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748号原告唐顺国,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驻马店万顺源名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纬四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孙运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玲,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C区10号1001。法定代表人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臣,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顺国与被告驻马店万顺源名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