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陈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陈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820号原告:陈建国,男,汉族,1950年12月19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秋华,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建国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东来,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扶沟县。现住扶沟县。原告陈建国诉被告陈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建国的委托代理人邹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陈东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东来偿还陈建国借款本金6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陈东来承担。事实及理由:陈东来因急需用款,于2013年3月28日向陈建国借现金70000元,并于当天向陈建国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用期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陈东来未按约定偿还陈建国该笔借款,后经陈建国多次催要,陈东来在2016年向陈建国偿还了5000元借款本金,下余借款65000元陈东来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陈东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8日,陈东来向陈建国借款70000元,陈东来向陈建国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用款期限为三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陈建国催要,在2016年陈东来向其偿还了5000元借款本金。借款本金65000元陈东来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陈东来向陈建国借款后,陈东来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陈东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所欠借款应及时偿还。陈建国在庭审中表示放弃对逾期利息的追要,是其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东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国借款本金65000元。如果被告陈东来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陈东来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