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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肃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肃南县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肃南县蒋某某申请赵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肃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肃民初字第2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某某于2017-2-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肃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肃民初字第26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顾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