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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44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洼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大洼县平安镇,现住即墨市田横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三轮机动车沿即墨市田横镇周戈庄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村中心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4月1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莹子刑事速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