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陈勇与韩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韩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被执行人:韩莉,女。本院在执行陈勇申请执行韩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莉丈夫在强制戒毒所,其长期侍候瘫痪在床的公公,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且认同法院查询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8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臧广明审 判 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