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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金海物资有限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5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蔡普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金海小区商业楼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经理。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电力局北金利达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宝珍,总经理。被申请人: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守水,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金海物资有限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宏振商贸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金海物资有限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金海商业写字楼证号为Q010384、M015669、M015672、M015673、M015674、M015675、M015676、M015678、M015679、M015698、M015699、M015709、M015710、M015711、M015712、M015713、M015714、M015715、M015716、M015717、M015718、M015800、M015805、M015806楼房二十四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