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胜利、郭秀芳、冯建刚、杜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胜利,郭秀芳,冯建刚,杜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胜利,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秀芳,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冯建刚,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杜子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胜利、郭秀芳、冯建刚、杜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冯胜利、郭秀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按月利率9.18%计算,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1.934‰计算)。被执行人冯建刚、杜子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3640元、保全费2970元及申请执行费5970元由被执行人冯胜利、郭秀芳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白 骅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