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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罗烈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罗烈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烈范,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罗烈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268323.99元及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人民币96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910元;仲裁费人民币1415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请求,以(2016)粤0307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烈范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田世居A-××号房产(产权证号60××08)。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9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494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烈范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田世居A-××号房产(产权证号60××08)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9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候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