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向东诉陈北京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东,陈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21刑初145号 自诉人陈向东,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人陈北京,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自诉人陈向东以被告人陈北京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向东以被告人陈北京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向东撤回自诉的申请确属自愿,与法律并无不合,依法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向东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金 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