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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安徽久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安徽久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1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县政务服务大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485088070Y。法定代表人王泽水,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余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久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UTWD33。法定代表人江旺训。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长丰县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久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顺公司)履行缴纳罚款80000及加处罚款8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久顺公司罚款80000元的处罚决定。长丰县环保局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约谈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文书及相关送达回证。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6日,久顺公司以安徽金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板桥路6号的合肥市老兵玻璃有限公司的厂房,从事激光猫眼定位防伪标志生产。2016年5月26日,长丰县环保局在现场监察时,发现久顺公司的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投入生产。2016年6月22日,长丰县环保局向久顺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久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同年6月28日,久顺公司停止该项目生产。长丰县环保局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长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久顺公司处以罚款80000元。久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现长丰县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8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80000元,计160000元。本院认为,长丰县环保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长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对该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80000元,计16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俭审判员  陈明霞审判员  陶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