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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燕与陈明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燕,陈明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253号原告:余燕,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权,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明光,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余燕与被告陈明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余燕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燕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余燕负担。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