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萍、林凡军、唐德华、罗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135号本院在执行何萍、林凡军与被执行人唐德华、罗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德华、罗国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该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与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唐德华、罗国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