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付广欢与李晓光、李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广欢,李晓光,李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792号原告:付广欢,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晓光,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晓华,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负责人:张硕,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生,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广欢诉被���李晓光、李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广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广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广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付广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东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