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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苗继锁与孙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继锁,孙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292号原告:苗继锁,男,1943年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娟,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亚强,男,1985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住所地肃宁县石坊路原告苗继锁与被告孙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苗继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苗继锁撤诉。案件��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龙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