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军与被告陈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陈育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566号原告:唐军,男。被告:陈育民,男。原告唐军与被告陈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唐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育民在开庭前与原告唐军达成和解,并将下欠借款主动汇至本院账户,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唐军负担。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