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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德岭与赤峰金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岭,赤峰金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德岭,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赤峰金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刘传庚,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德岭与被执行人赤峰金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杨德岭申请,同意以3组干选设备(每组包括电机减速机、运输机架子、料仓)抵顶案件标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金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城县甸子镇河洛堡村的3组干选设备(每组包括电机减速机、运输机架子、料仓)流拍价3173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德岭抵偿该案件标的款31499元。3组干选设备(每组包括电机减速机、运输机架子、料仓)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李德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