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玲与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玲,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572号申请人:陈玲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致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玲与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陈玲以其名下的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XX号益阳市地方税务局X栋X单元XX2室房屋(益房权证朝字第00XXX**号)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玲名下的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XX号益阳市地方税务局X栋X单元602室房屋(益房权证朝字第000XX**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玲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亚男 关注公众号“”